史帶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延誤保險條款
注冊號:C00002331922017051017112
第一條 附加保險合同訂立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合同”)條款須附加于保險人主合同保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被保險人在旅行時,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因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機械故障、被劫持、該承運人的雇員罷工或臨時性抗議活動、恐怖主義行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機票而導致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較預定到達時間延誤,且延誤連續(xù)達到保險單所載明的時間,保險人按本附加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單所載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險金額為限。
旅行延誤時間按公共交通工具預計到達的時間開始起算,直至被保險人實際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達原計劃的目的地為止。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對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旅行出發(fā)前已意識到任何將可能導致旅程延誤的情況;
(二)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或港口時,已超過原定搭乘班機或船舶辦理登機或登艙的時間;
(三)被保險人未能從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處取得旅程延誤時間及原因的書面證明;
(四)被保險人未搭乘飛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所提供的第一班替代公共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所提供的第一班替代公共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經(jīng)發(fā)生的罷工或臨時性抗議活動;
(六)被保險人因自身原因而未搭乘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條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同主保險合同一致。
第五條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guān)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三)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發(fā)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原因、延誤時間及最早可供被保險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時間及編號;
(五)公共交通工具票據(jù)的原件;
(六)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guān)的證明和資料。
第六條 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主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主保險合同無效,本附加合同亦無效。
第七條 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合同條款與主保險合同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合同條款為準;本附加合同條款未盡之處,以主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八條 釋義
1.公共交通工具:指領(lǐng)有當?shù)卣鞴懿糠忠婪C發(fā)的公共交通營運執(zhí)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公共汽車、出租客車、船舶、火車、電車、地鐵,固定班次往來于商用機場的飛機、直升機(包括其所提供之機場接駁汽車)及其他有固定班次之交通工具。
若上述所列的各種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義。另政府、企業(yè)及私人包機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義之內(nèi)。
2.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還包括領(lǐng)有相關(guān)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fā)的公共交通營運執(zhí)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出租車(不包括四輪以下機動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地鐵、輕軌及磁懸浮列車),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線和時刻表運營的固定機場客車。
凡上述所列的各種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屬不符合本附加合同“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定義。
3.恐怖主義行為:指任何人、團伙單獨或代表任何組織、政府或與之有關(guān)的,為政治、宗教、政治意識形態(tài)、民族原因而實施的,目的是對政府施加影響或者使公眾、部分公眾處于恐懼之中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脅??植乐髁x行為應包括任何由當?shù)貒艺C實或認定為恐怖主義行為的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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