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證損失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平安財險(備-家財)【2014】附5號
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合同須附加于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保險合同”)。主保險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合同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為準。
保險責任
責任免除
(一)非為取得完成該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證而發(fā)生的費用。
(二)旅行票證不明原因的失蹤導致的損失。
(三)旅行票證在由旅行社導游或領隊保管期間發(fā)生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從事走私、違法貿易或運輸的情況下發(fā)生的損失。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
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額范圍內的損失。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六條當發(fā)現(xiàn)旅行票證損失后,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通知保險人或其授權方,并向被保險人能夠聯(lián)系到的最近的公安部門或警察局報案,并取得當地警方出具報案證明和關于事實的書面證明。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提供前述書面證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有權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保險金申請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當地公安部門或警察局出具的報案證明、書面證明文件,或法院對第三方盜竊實施的判決書;
(五)重置旅行票證的費用發(fā)票或收據原件;
(六)額外支出的交通費用及酒店住宿費用的發(fā)票或收據原件;
(七)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若該被保險人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個保險(投保人為團體的保險除外),且在不同保障產品中包含相同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僅按照其中保險金額最高者做出賠償,并退還其它保險產品中相同保險責任項下已收取的相應保險費。
釋義
【旅行交通票據】指在旅行期間被保險人擁有而未被使用的客運輪船票據及民航班機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