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諾珍愛未來少兒教育年金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招商信諾[2018]年金保險067號
第一章 關于本保險合同的說明
1.保險合同種類您方(見29.1)購買的保險產品是《招商信諾珍愛未來少兒教育年金保險》(以下簡稱“主合同”)。
主合同為非分紅保險。
2.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 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協(xié)議。
您方須一并閱讀并核對構成本合同的任何資料,以確保我方(見29.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投保信息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方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lián)系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 達給您方。
4.合同內容變更
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經(jīng)您我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我方將會給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險單或在 原保險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單。
5.本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必須由我方授權代表簽署方為有效。
未經(jīng)我方的書面批準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變動都將是無效的。非經(jīng)我方以書面形式加以批準或批注,我方的任何保險代理人、銷 售代表和服務代表都無權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規(guī)定。
第二章主合同的保障范圍及不保事項
6.投保范圍年齡為20周歲(見29.3)至7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符合我方規(guī)定的投保條件的人士可作為投保人 為被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出生滿60天至11周歲,符合我方規(guī)定的投保條件的人士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7.保險責任
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時適用。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內,我方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主合同有效期間內身故,我方將向受益人給付投保人累計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險費(不含利息 ),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終止。
二、教育年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生存至18周歲、19周歲、20周歲、21周歲、22周歲、23周歲、24周歲的保單周年日 (見29.4)且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將在上述每一個保單周年日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向受益人給付教育年金。
三、滿期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主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日,即25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仍然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我方將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的 50%向受益人給付滿期保險金,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終止。
8.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方將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 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自傷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發(fā)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主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方 將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主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見29.5)。
發(fā)生上述其他情況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終止,我方向投保人退還終止時主合同的現(xiàn) 金價值。
第三章保險期間、基本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9.保險期間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主合同自該生效日期起開始生效。
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為自主合同生效時起,至被保險人滿25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保險期間屆滿,主合同效力終止。
10.基本保險金額
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時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11.保險費的支付
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時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人應該在每一筆保險費 到期日(見29.6)或到期日之前支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費。
12.未支付保險費的處理
投保人支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首期保險費后,在保險費到期日未支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費的,自保險費到期日起 60天內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我方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欠交的各期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在寬限期屆滿仍未支付保險費,則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寬限期滿日起效力中止。我方對效力中止期間發(fā)生的 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章保險單借款
13.保險單借款在主合同有效期間內,如果主合同累積有現(xiàn)金價值,投保人可以向我方申請借款,每次借款的期限長為6個月,金額最低為人民幣 1000元。累計借款本息不得超過借款時主合同現(xiàn)金價值的80%,并且最終以我方審核通過的借款金額為準。借款本息應在借款期滿 之日前(含當日)償還。如果逾期未償還,則借款利息(見29.7)并入借款金額視同重新借款。
當現(xiàn)金價值不足以償還借款及其利息時,主合同的效力中止。我方對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金給 付責任。
若主合同效力中止,則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中止。
第五章合同效力恢復、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終止
14.合同效力恢復自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并提供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健康聲明書或醫(yī)院(見29.8) 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jīng)我方審核同意且投保人補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未還款項及其利息后當日起,主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效力恢復。
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我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我方有權解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解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時,我方將向投 保人退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在效力中止時的現(xiàn)金價值扣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未還款項(含利息)后的余額。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續(xù)及風險
本合同自投保人簽收之日起15天內為猶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將向投保人無息退還已支付的本合同的 全部保險費。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我方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投保人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主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請之日起效力終止,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內 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在合同解除之日的現(xiàn)金價值扣除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未還款項(含利息)后的余額。
投保人猶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如果投保人解除主合同,則主合同之所有附加合同須一并解除。
16.合同效力終止
主合同在發(fā)生下列任一情況時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主合同保險期間屆滿;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xié)議;
四、您方或我方按主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解除主合同;
五、主合同因法律規(guī)定或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而終止。
第六章保險金申領
17.保險事故通知您方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應當在10天內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方對無法確定的部 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方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 影響我方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18.調查權
您方同意凡曾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治療或知悉被保險人健康情況的醫(yī)務人員、醫(yī)療機構,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有關情況 及其相關資料的個人及機構,均可以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健康情況、病狀,以及任何治療、疾病或不適、病歷的詳細資料提供給 我方或我方授權的機構和個人。
我方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或其他必要的檢驗,費用由我方支付。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我方有權要求司法鑒定機 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鑒定。
19.保險金申領資料
一、申領身故保險金,申請人需填寫索賠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及身份證明;
(3)受益人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及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
(4)完整的門、急診病歷及住院病歷;
(5)醫(y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6)申請人能夠提供的與本項保險金申領有關的診療資料及其他證明、報告和文件。
二、申領教育年金及滿期保險金,申請人需填寫領取保險款項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所有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申請人能夠提供的與本項保險金申領有關的其他證明、報告和文件。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仍存在未向我方申請領取的教育年金,且教育年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則未領取的年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 遺產,由我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處理。
三、申領保險金時其他注意事項
委托他人辦理申領保險金的手續(xù)時,受托人必須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人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時,繼承人必須提供可證明其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受益人或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的,該監(jiān)護 人應當提供監(jiān)護人證明。以上證明或資料不完整的,我方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20.保險金給付
我方收到索賠申請和有關證明、資料后,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或者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 方將進行調查核實并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如我方要求補充提供申請書、有關證明和資料的,前述的30日不包括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期間。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方在作出核定后10天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我方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給付保險金外,應當賠 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向受益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1.其它核定結果
未發(fā)生保險事故,您方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賠申請的,我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您方故 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我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 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我方對虛報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規(guī)定行為之一,致使我方給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在收到我方相關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我方退回或 者賠償。
22.宣告死亡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下落不明,之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方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作為被保險 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與身故有關的約定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方以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 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與身故有關的約定處理。如果我方因被保險人宣告死亡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險人重新 出現(xiàn)或人民法院撤銷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險金的受領人應當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30天內向我方退還已領取的身故保險金,本合 同的效力由您我雙方依法協(xié)商處理。
23.未還款項及其處理
主合同的未還款項指其未還的保險單借款以及欠交的保險費。
我方在給付保險金、退還現(xiàn)金價值或退還保險費時,會先行扣除您方在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項下的未還款項及其利息。
第七章其他規(guī)定
24.年齡的計算與錯誤處理一、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以法定證件載明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周歲年齡。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投保年齡范圍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 ,我方將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扣除未還款項(含利息)后的余額。若已給付保險金,則我方有權要求受益人退還已給付 的全部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我方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補交保險 費前已發(fā)生保險事故,則我方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折算給付保險金;折算給付的保險金=應給付的 保險金x(實付保險費÷應付保險費)x100%;
四、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我方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25.明確說明和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方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我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訂立本合同時,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 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方?jīng)Q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我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我方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我方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我方不承擔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無息退還保險費。我方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不會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 故的,我方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6.我方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述兩項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天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我方不得解 除本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我方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7.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您方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 我方。我方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并且審核通過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單。該申請于批注上注明的 變更生效起始日期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jīng)過被保險人同意。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所引起的法律糾紛,我方不負任何責 任。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 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二、教育年金和滿期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教育年金和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28.管轄權及爭議處理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您我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9.釋義
在主合同中,下列用語具有如下特定的含義:
29.1您方
指保險單上所顯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29.2我方
指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29.3周歲
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
29.4保單周年日
指每年與主合同生效日期相對應的日期。如果該月份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其最后一日作為周年日。
29.5現(xiàn)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xiàn)為解除合同時根據(jù)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方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29.6保險費到期日
指投保人應為主合同支付保險費的日期。主合同的生效日期為第一個保險費到期日。對于除了躉交方式之外的交費方式,如果在任 何的月份,沒有和生效日期相對應的那一天,那么該月份的最后一日為保險費到期日。
29.7利息
欠交保險費和借款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計算。利息計算時,按欠交保險費或借款的經(jīng)過天數(shù)和相應利率依復利方式計算,借款利率以 我方公布為準。
29.8醫(yī)院
指除下述三項所列醫(yī)院以外的二級及以上公立醫(yī)院,該種級別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所頒布的分類標準劃分的。本合同所提 及的醫(yī)院還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醫(yī)院和國外醫(yī)院,該醫(yī)院應該是一種合法成立并按照當?shù)胤蔂I運的機構,其主要業(yè)務是在 居民住院的基礎上接收、護理和治療病人或傷員,并且擁有診斷和內外科設施,同時還有合格醫(y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全天24小時治療 和護理服務。本合同中所提及的醫(yī)院不包括:
一、健康水療或自然治療診所,療養(yǎng)院,或醫(yī)院中提供護理、康復、恢復治療的科室或病區(qū);
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療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機構,以及醫(yī)院中治療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區(qū);
三、養(yǎng)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